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09 年度馬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育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起1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附件所示之相對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