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育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起10日內,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
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聲請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附件所示之相對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