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6號
原 告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陳月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佳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763元,應徵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