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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0 年度馬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16號 原   告 協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招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萬1,8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