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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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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0 年度馬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團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6號 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8,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