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71號
原 告 九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秀枝
上列原告與
被告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