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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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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0 年度馬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71號 原   告 九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