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馬補字第39號
原 告 長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88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