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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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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2 年度馬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被      告  周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112年度馬補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然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