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彥伶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
二、
經查,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112年度馬補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