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俊廷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87元,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8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