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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2 年度馬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林福瑞
被 告
呂金鵬
呂財貴
呂正道
呂正雄
呂美枝
呂招治
呂秀絹
呂泳輯
兼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呂泳林
被 告 莊淑芳
呂彥緯
呂鎭球
訴訟代理人
胡德義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被告莊淑芳送達不合法,
爰
裁定於114年2月24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