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馬簡字第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湘芸(原名:藍嘉榕)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
要旨參照),準此,
本件原告代位藍湘芸(原名:藍嘉榕,下稱藍湘芸)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藍湘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藍湘芸就被
繼承人藍OO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19,338元。
二、被
繼承人藍OO之遺產尚有投資2筆,請一併追加為本件分割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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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