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司小調字第12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全勝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依
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調解前,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3日死亡,有蓋印本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
聲請狀、本院職權查詢陳全勝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