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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3 年度馬小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薛光河 
被      告  洪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0,3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