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小字第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0,38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