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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3 年度馬小字第 4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許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4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54元,及就其中新臺幣37,400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4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