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敬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士小字第382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表:(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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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