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小字第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5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487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