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吳子豪間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9,4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