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胡綵麟
被 告 陳佳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4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