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辛育嬅
被 告 駱明明即駱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4元,及其中新臺幣7,036元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