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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3 年度馬小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辛育嬅  
被      告  駱明明即駱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4元,及其中新臺幣7,036元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