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小字第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薛貴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辯論終結,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78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