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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3 年度馬小字第 9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鄭珮妤  
            薛貴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78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