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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3 年度馬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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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