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補字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丙○○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丙○○之被
繼承人姓名(繼承發生日為民國91年9月17日),及其除戶謄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繼承人中有死亡者,應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
本件被告;如有未成年人或受
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居所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