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補字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月羣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本於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廖月羣請求分割其與被告陳辛龍、辛李金蓮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廖月羣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3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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