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補字第50號
原 告 榕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延年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至3項請求被告劉延年等分別交付出貨證明,核其
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
人格權、
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原告應陳報因
上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分別為何,以供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提出被告劉延年、張文雄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