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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3 年度馬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吳昇鴻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