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馬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忠孝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金忠孝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675元,應繳納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