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吳昇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澎湖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22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1,500×2/3)=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