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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均鎮  


被      告  世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媚  
被      告  世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悉。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勞動調解,請求被告給付短收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補償新臺幣(下同)86,413元、損害賠償207,900元,共294,313元,及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因調解未成立,視為起訴,則併算起訴前(即原告聲請勞動調解前1日)如附表所示利息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94,910元【計算式:294,313+597=294,910】,本應徵收裁判費4,100元,前揭說明,原告請求短收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補償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共87,010元【計算式:86,413+597=87,010】部分所應徵收之裁判費1,500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裁判費為3,100元【計算式:4,100-(1,500×2/3)=3,100】,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勞動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先補繳2,100元【計算式:3,100-1,000=2,100】。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請求項目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利息
金額
1
113年2月
薪資差額
3,999元
113年3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161元
2
113年3月薪資差額
1,584元
113年4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57元
3
113年4月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5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96元
4
113年5月薪資差額
2,732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76元
5
113年6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7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71元
6
113年7月
薪資差額
1,999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39元
7
113年8月
薪資差額
2,932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44元
8
113年9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33元
9
113年10月
薪資差額
2,999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
113年12月29日止
5%
20元
  合 計
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