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曉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
聲請調解事件亦有
準用。
二、查本件
聲請人以
相對人張曉娟積欠電信費,
迄未付清,為此具狀向本院聲請
調解。
惟相對人現時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東石鄉,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故本件
調解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