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1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靖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57元,及其中新臺幣49,496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