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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小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馬小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薛光河  
被      告  羅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11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42元,及其中新臺幣17,988元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8,6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