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小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薛光河
被 告 羅茹婷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11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42元,及其中新臺幣17,988元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8,64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