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小字第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孟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0日
辯論終結,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 記 官 吳天賜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05元,
及其中新臺幣72,311元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至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