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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孟祥儀  
            許敬強  
被      告  洪士翔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洪國銘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弄0號
            黃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