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小字第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承祥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78元,及就其中新臺幣43,775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4,27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洪鈺筑
法 官 陳順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