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42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鳳龍
被 告 歐紫陽即歐廷飛即莊廷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