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小字第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瑛祺
被 告 林育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45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57元,及其中新臺幣30,895元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2,95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