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小字第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顏昱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足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4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繳納,有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