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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小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5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即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被      告  連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6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