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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被      告  郭文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足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