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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小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良一  
被      告  黃聖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90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7,465元,自民國98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