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良一
被 告 黃聖絲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902元
,及其中新臺幣1萬7,465元,自民國98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
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