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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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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小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庭凱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0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