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0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
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