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惠玲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為證。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