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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洪嘉怡 被 告 吳進亨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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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