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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4 年度馬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洪嘉怡  
被      告  吳進亨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