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乙○○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馬簡字第1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303 號裁判意旨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
繼承人韋學寛之
繼承系統表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
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併查報有無
拋棄繼承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