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世文
呂勇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等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鐘世文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3,949元【本金189,157元+
債權受讓前未受償之利息及
違約金398,024元(計算式:利息332,773元+65,251=398,024元)+債權受讓後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406,7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993,94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