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語霈
訴訟
代理人 黃麟淵
律師(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本件原告與
被告施耘齊、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66元,應繳納裁判費7,3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馬救字第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程序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