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馬補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忠翰
吳進亨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7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