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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5 年度馬小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馬小字第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李季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60元,及其中新臺幣41,635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