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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5 年度馬小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現金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馬小字第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郭光龍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馬小字第39號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94元,及其中新臺幣30,040元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1,1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