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馬小字第62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旻錡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5年6月23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存卷
可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