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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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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公簡易庭 115 年度馬小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小字第62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吳旻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5年6月23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存卷可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