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馬補字第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孟平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